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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桐律所律师
李易桐律所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主任律师

国企老总涉案 律师紧急救援(挪用公款犯罪、贪污犯罪等)

刑事辩护2022-03-18|人阅读

国企老总涉案 律师紧急救援

【基本案情】

唐某某系某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公诉机关指控:

(一)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

唐某某在任职期间,未经招投标和集体研究,私自发包工程,超工程造价付款,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约450万元;以职工集资建房的形式建设小区,并以成本价格出售给单位职工,用于偿还拖欠的工资,在没有收取应补交的购房款的情况下,开具购房发票,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600余万元,其滥用职权共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2100余万元。

(二)挪用公款犯罪

唐某某在任职期间,挪用200万元用于买卖期货,后归还110万元,余款尚未归还;授意他人比18万元的价格出售一套顶账房,房款未入单位账,个人将该房款借给他人看病使用至今未还;授意他人以25万元出售一套顶账房,未将补缴包烧费后的余款23万余元入账,并借给他人使用,其中20万元用于偿还借款,余款用于个人消费,至今未还。综上,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公款犯罪三起,金额共计240余万元。

(三)贪污犯罪

唐某某在任职期间,将作为道路升级改造工程结算款的22套房产中的五套,抵账其个人入股的某公司所欠某电器安装队的工程款,总价值约190万元,构成贪污犯罪。

【承办经过】

本所接受被告人唐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李易桐律师承办本案。经过多次会见、查阅卷宗和参加庭审,我们对公诉机关认定的罪名有异议,认为唐某某不构成贪污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不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所任职的公司不是国有公司,建筑工程未部分或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可以不招标;鉴定意见书认定直接经济损失应扣除职工集资建房款和房屋抵顶的工程价款;土地出让金原本为政府所有、政府偿还,公司不存在经济损失;公司不开具发票,购房者也能办理权属登记,且购房者没有交纳土地出让金的义务。

二、被告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案涉200万元系基于买卖合同关系的预付款,不是公款。

三、被告人不构成贪污犯罪

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获得利益的是公司本人而非股东,且若构成贪污,数额无法量化,进而无法量刑。

【辩护成果】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犯罪,因现有证据证实作为工程款顶账的5套房屋已经记入兴利公司财务账目,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证据不足,资金款项至今未还,应以挪用公款罪予以惩处,公诉机关起诉罪名部分成立,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不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故仅以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和挪用公款罪对唐某某定罪处刑,使其原本可能达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期降低到九年六个月。

【办案总结】

本案中,承办律师从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入手,遍阅卷宗,细致梳理案件事实,认为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并就此与办案机关多次沟通,最终取得改变定性、降低刑期的良好辩护效果,使本案成为我省职务犯罪领域又一成功辩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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