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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桐律所律师
李易桐律所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主任律师

“土豪”公司欠债不还

债权债务2014-03-20|人阅读

“土豪”公司欠债不还

案情简介:

2009年4月12日,原、被告签订原、被告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土钉墙)》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街地下深基坑支护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量为10 500平方米,工程造价2 100 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施工过程中,被告要求变更施工方案,工程量调整,施工结束后,原被告及监理公司对工程总量时间测量,确认了工程量,完成的工程总造价共计1 885 018元,施工期间,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00万,尚欠845 018元,多次索要都以各种理由推脱。

代 理 词

审判长、合议庭: 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现就本案焦点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价格结算 原、被告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土钉墙)》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且合同已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按合同约定价格结算。二、原告完成工程总量75.03%,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据此结算,并支付逾期利息 双方履约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被告均未放弃合同约定义务,原告继续施工,被告继续支付工程款,直至地铁沿线与实施工程相冲突,导致土钉墙工艺不适合该工程,原告在与被告协商后,停止施工,原告、被告、监理公司三方实际测量了工程量,制作了《工程量确认单》,原告出示的《工程量确认单》加盖原告、被告、监理公司三方的印章、附有各方负责人签字,被告虽否认其工程部印章的存在,但未递交任何反证。原告举示施工期间的书面证据中均加盖被告“工程部”印章,充分印证了被告在施工期间使用该枚印章的事实。

《工程量确认单》证实:1、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原告施工的截至时间;3、工程交付时间;原告同时也否定了被告的答辩主张。《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三、合同外工程现场签证(报审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合同约定的有效工期内,出现意外情况,不仅影响施工进度,也导致工程不得不变更增加,经双方决定,合同外发生的工程量现场签证,均由监理公司盖章确认,合同外工程的现场签证共总金额309 388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外现场签证部分的工程款。

四、被告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利息

《工程量确认单》亦属工程交付的确认,2010年9月8日工程确认后直接交付,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利息应从工程交付日起算,按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四、原告的诉讼未超过法定时效

原告自工程量确认后,一直向被告主张债权,每年的节假日前,原告公司人员均登门索要,到被告的实际办公地点若干次,庭审出庭的证人充分证实了原告在2012年去索要工程款的事实,本案诉讼时效中断,未超过法定的两年,原告放弃索要近百万元的工程款也不符合常理。 原告的证人与本案无利害关系,证言清析明确,且与其它证据不存在矛盾矛盾,证明的内容符合常理,被告否认二证人的证言却无证据反驳。

五、被告的抗辩自相矛盾

1、庭审时,被告确认已支付工程款104万,此额度相当于完成工程量的50%,又称塌方后原告就放弃施工,而塌方时工程量仅进行了10%左右,被告不会付到104万工程款;

2、被告否认证人出庭讲述的事实,否认哈尔滨中海达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点在哈尔滨海城街6楼,但承认开庭传票送达地是海城市场6楼,对5、6楼的情况了如指掌;

被告自相矛盾的抗辩,不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也暴露了其恶意抵赖工程款的卑劣目的,

原告为被告施工的土钉墙工程,被告均实际使用,所拖欠的工程款,却拒不给付,基于上述事实,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示法律的公证。

代 理人:李易桐律师

201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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