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李某于2006年借马某3万元,写借条一张并未约定还款日期,期间李某一直找马某索要,马某均未归还。2011年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妻子及子女在整理李某遗物的时候发现这张借条,并找到马某,但马某拒不承认借款事实的存在。李某妻子及子女无奈,将马某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原告李某妻子及子女提交了借条一张,李某死亡证明一份,户口本等。被告即不承认借款的事实,也不承认借条是被告所书写,也未提供相应证据。
法院认为:李某与 马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由借条证实。因李某于2011年死亡,被告马某作为债务人,理应依照双方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向李某的继承人即本案的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付。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利息,原告主张被告马某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一、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3万元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