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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品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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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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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盗窃水果,检察院不予起诉

刑事辩护2021-06-07|人阅读

被不起诉谭某某,男,19**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龙门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同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傅品权广东乾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盗窃,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1年4月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1月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去到东莞市南城区同创市场平安果园店前,翻爬进去塑料帆布围蔽的水果摊处,盗走该水果店橙子、柚子、葡萄、青枣、香梨等水果一批(价值约300元)。得手后,谭某某将上述水果带回家中食用。

二、2020年11月1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又去到东莞市南城区同创市场平安果园店前,翻爬进入塑料帆布围蔽的水果摊处,盗走该水果店橙子、提子、哈密瓜、砂糖桔等水果一批(价值约110元)。得手后,谭某某将上述水果带回家中食用。

三、2020年11月18日 1时,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再次去到东莞市南城区同创市场平安果园店前,翻爬进入塑料帆布围蔽的水果摊处,盗走该水果店冬枣、提子、哈密瓜、橙子等水果一批(价值约266元)。得手后,谭某某将上述水果带回家中食用。

2020年11月19日8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南城区上手村6巷103将谭某某抓获归案。事后,谭某某家属已向平安果园店赔偿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察材料,被害人詹某某的陈述,刑事谅解书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盗水果店等物证,被不起书人谭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天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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