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查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被羁押,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傅品权,广东乾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东一区检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介绍卖淫罪,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提交了一系列证据。
辩i护意见: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
1、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
2、被告人是初犯;
3、被告人获利较少;
查明意见:2018年底开始,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平台介绍失足妇女祝某等人给嫖娼人员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每介绍一次获利200—300元人民币不等。至案发,共介绍约20名嫖娼人员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获利约20200元人民币,
其中:
1、2019年12月7日,刘某某通过微信介绍失足妇女祝某给嫖娼人员李某在本事莞城区丰宛酒店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2019年11月3日,刘某某通过微信介绍失足妇女(微信名:ni肆无忌惮)给嫖娼人员黄某某在本市南城区梵际:花蜜之家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3、2019年11月24日,刘某某通过微信介绍失足妇女“楚楚”给嫖娼人员黄某某在本市万江区家汇生活广场B座的BETS国际酒店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4、2019年12月8日,刘某某通过微信介绍失足妇女“楚楚”给嫖娼人员黄某某在本市厚街会展中心附近的设计师酒店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5、2019年12月8日,刘某某通过微信介绍三名失足妇女给嫖娼人员(微信昵称:一念初见艺A)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但因付款方式问题导致未成功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19年12月9日20时许,民警在本市莞城区运河西二路艺润沐足将刘某某抓获,缴获手机一台。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查院意见:被告人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介绍妇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有当庭自愿认罚的从轻情节。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获利较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获利达2万元,不能认为获利较少。辩护人所提其他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判决:一、被告人刘某某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