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李永纯律师
李永纯律师
辽宁-抚顺
主办律师

特殊房屋的继承

继承2015-08-27|人阅读

【案情】

1989年,王某单位分配福利房屋,当时王某无力负担房款,便在积极筹钱的基础上报名参加分配,占据了单位分配的优先权。

在王某凑钱的过程中,认识了丧偶的单亲母亲徐某,相互产生了好感,不到半年时间便登记结婚。1991年底,王某凑齐了房款购买了一套单位福利房,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

婚后不久,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王某同继子的关系也出现了问题,家庭矛盾更加激化。

2011年,徐某因病死亡。徐某死后,王某与继子关系更加紧张。后继子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母亲徐某的遗产份额,对房屋进行重新分配。而王某表示房子是自己福利分房所得,属于自己个人财产。

【法院判定】

继子应该和王某还有徐某的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起继承徐某的房屋份额。

【分析】

福利分房是特殊时期的房屋取得形式。分房福利的获得与分房人的身份密不可分。所以很多产权人认为房屋的产权专属于自己。但实际上,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房屋等不动产的产权认定主要基于房屋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这一特定时间进行判定,对房屋产权的性质并无明确要求。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王某单位在1989年就开始了福利分房,但此时王某由于经济原因并未购房,而是在自己与徐某结婚近一年后才购买房屋,房屋产权的取得已经在婚后,所以对于该福利房屋徐某应该具有相应的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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