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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东晓律师
孙东晓律师
河南-漯河
主办律师

*** 同样能胜诉

行政诉讼2013-01-12|人阅读

*** 同样能胜诉

孙东晓律师代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记实

近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王某诉漯河市某局行政处罚一案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书依法撤销了郾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和漯河市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是这样的:

20111026,漯河市某局对王某作出处罚决定书,决定限王某七日内自行撤除违法建设,逾期将依法强制撤除。

王某不服决定,提出了行政复议,漯河市人民政府于2012110日作出漯政复(20121号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漯河市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王某不服复议决定,向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决定。郾城区人民法院2012522日作出行政判决,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王某承担。

2012530,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孙东晓律师接受了王某的委托,于同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状要求依法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并提出上诉理由为:王某与其他合伙人在某场合空地上,建筑住宅楼,这一用地范围符合漯河市城乡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不影响近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该宗住宅楼,由于建筑处置得当,没有引起相邻纠纷,没有产生不良影响,如果不考虑漯河市情,强行予以拆除,将会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引起不必要的社会新矛盾,不利于漯河市平安建设、和谐社会构建。原审认为王某的违法行为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属于对法律的错误适用,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公正判决。

孙东晓律师接案后,调取了复议时、一审时的全部卷宗材料,询问了王某,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亲自到现场进行查验,走访了证人、调查了邻居,调取了施工合同及相关材料,查阅了最高院相关案例及法律,做了大量细致而扎实的工作。

庭审时孙律师向法庭出示以下证据:1、行政处罚决定书。2、协议书、土地使用证。3、工程勘察报告。4、设计图纸一套。5、施工合同施工日志,施工人员资质证书。6、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7、合作建房协议书一组。8、市规划图。9、城市规划执法标准。10、调解协议书。11、最高法相关案例。12、入住情况。

以上证据用来证明:1、王某所建房所占地系转让所得,并且该宗土地性质属商住用地;2、王某在建设前,进行了相应的基础工作,进行了严格的规划设计科学论证;3、建设时进行了规范建设,依法监理;4、涉案区域属规划的建设用地范围;5、建筑时妥善处理了周边邻居的关系;6、最高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强调要适用比例原则,要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王某的建筑行为还没有达到无法挽回,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8、该房屋已有部分住户入住。

代理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漯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二条,提出代理意见认为:漯河市某局并没有提供王某所建的楼房严重影响他人建筑物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相邻权纠纷的证据,也没有提供有力证据认定王某的违法行为属于其他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形,属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依法采信了代理律师孙东晓提交的证据,并采纳了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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