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李刚律师
李刚律师
山东-聊城
主办律师

一辆机动车两份交强险,两份强险都要赔

合同纠纷2013-06-01|人阅读

本律师代理的公民甲起诉丙保险公司保险合同诉讼纠纷一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审理,现已经法院二审调解结案,公民甲最终获得赔偿。 该案件为聊城法院首次出现,没有先例可寻。该案件推翻了大多数律师的固有观念及保险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丰富了聊城市的司法实践,为以后相关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案情简介:公民甲购买营运车辆一辆,2009年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10年公民甲在上一年度交强化险即将到期的情况下,在另一家丙保险公司办理了下一年的交强险。但公民甲当时没注意,下年度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上一年度保险合同保险期间有一段重合时间段。该营运车辆恰好在重合的时间段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一行人伤残。交通事故受害人在索赔无果情况下,将公民甲及上年度投保交强险的乙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公民甲及乙保险公司共计赔偿受害人40余万元。

公民甲对受害人赔偿后,认为交通事故也在下年度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下年度保险公司(丙保险公司)也应进行赔偿,但丙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公司甲多方咨询后,得到的答复均为不好索赔。找到本律师后,公民甲也说,在网上很多法院案例对这种情况是不支持的。但经本律师分析,虽然一次交通事故在两份交强险保险期间,根据保监会的意见是不能双重索赔的,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能确认下度合同无效,在合同有效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进行赔偿。因此,本律师最终认为,保监会人意见不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不应对保险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两保险公司均应承担责任。为此,本律师决定代理本案,遂丙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告上法庭。开庭后一审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丙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丙保险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现已调解结案。公民甲也已领取了案款,其权益得到了保护。

通过本案,笔者认为:作为专业律师,遇到案件,一定要坚定法律信仰,坚持事实要有证据,法律要有依据,不盲从他人观点,不盲信所谓权威部门意见。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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