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初,原告张某与被告金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双方委托**中介提供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约定张某以80万元的价格购买金某位于**小区的二手商品房一套,并约定以公积金贷款的方式申请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郭某即交付了3万元定金,次日原告向建设银行的监管账户缴纳了30万元首付款。随后原告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公积金中心在审查过程中要求双方提供婚姻情况的有关材料,被告已离异,被告金某提供了离婚协议书等材料,但公积金中心认为,被告提交的离婚协议书中显示,被告和其前妻只对另外2套房产进行了约定分配,对本案房产未作出约定归属。因此要求被告提供其前妻对此套房屋无所有权的声明,否则不准予贷款,被告当场表示拒绝。
为了继续履行买卖合同,随后原告张某多次要求被告提供有关材料,而被告拒不提供。原告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利息、误工费损失等。
【争议焦点】
双方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违法了合同约定,被告是否有义务提交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方陈述及答辩】
被告认为,其房屋来源于婚前拆迁安置补偿,系婚前财产,并且房屋登记在其一人名下,因此公积金中心无理由要求他提供有关房屋产权的其他资料,被告没有过错。
【代理人意见】
原告认为,双方约定了通过公积金贷款的方式买卖房屋,双方应按照公积金中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若被告拒不提供,构成违约,应当赔偿损失。
【法理评析】
因房屋买卖流程非常复杂,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极易出现纠纷,而在此过程中,中介只管促成合同订立,双方当事人在促成合同时就应支付租金,中介机构对于购房的市场、政策风险的预防机制十分薄弱,因此建议当事人在做好房调的工作外,通过完整的合同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委托律师参与房屋买卖交易的整个过程,以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