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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赠与己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婚姻家庭2014-12-11|人阅读

【案情简介】

章某和奚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0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4月,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章某购买该公司位于A地房屋一套。对房屋进行装修后,章某和奚某即实际入住该房屋。2010年6月,房管部门发放了房屋产权证,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所有人为章某。2010年8月,章某与奚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中对涉诉房产的分割问题未进行处理。

2010年10月奚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位于A地的房屋依法进行分割。奚某诉称,购房款和房屋装修款是章某父母出资购买,但是所购买房屋是婚后购买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章某父母的出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故应对该房屋依法进行分割。章某咨询律师后,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章某辩称,购房款和房屋装修款系自己父母出资,故属于个人财产,与奚某无关,应归自己所有,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奚某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意见】

本案诉之房产虽是章某、奚某登记结婚后所购买,但是系由章某父母出资所购买,父母出资为其子女购房倾注了大部分积蓄,也将自己的养老金投入其中,房屋登记在章某一人名下,该款项系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并非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故对于争议房产性质不应认定为章某及奚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其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判决结果】

判决房产归章某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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