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3月11日下午,杨某某受雇驾驶粤B/A50*N号小型普通客车载货沿坪山新区坪山金山路由南往东方向行驶至建设路口时,与林某某发生碰撞,导致林某某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5月13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坪山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此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戴某某系杨某某雇主,同时也是涉案客车车主,已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500000元。上述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弘涛律师团队薛展涛律师代理林某等7人向法院诉求判令杨某某、戴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赔偿抢救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款项共计987511.1元。
【庭审结果】
2013年9月24日,在法院主持调解下,林某等7人与杨某某、戴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605000元,杨某某、戴某某支付63000元。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此交通事故中各自有无过错、过错程度和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参照城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0条规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1)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3)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本案在法院基于案件证据事实,主持双方达成了较为合理的赔偿方式。
当交警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于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十二条规定了户口在农村的受害人赔偿数额按城镇居民标准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二、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本法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分别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为证明上述两个条件需要提供的相应证据。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或其家属需要积极搜集、整理相关证据,为诉讼做准备。
同时,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十五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受害人身份状况,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因此,本案受害人林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是按城镇标准计算。
附录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1)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3)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十二、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 受害人为未成年人,如其系农村居民或未进行户籍登记的,在事故发生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十三、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 (一)事故发生时在城镇已经居住一年以上的身份证件; (二)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三)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且有相应房屋租赁手续证明材料的; (四)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 十四、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 (一)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领取证明文件; (二)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在城镇连续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 (三)受害人在城镇从事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相应的纳税证明文件; (四)受害人依法取得孳息且足以维持本人生活的证明文件; (五)受害人有数额稳定的存款交易记录; (六)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证据。 十五、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受害人身份状况,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要确定被扶养人年龄的,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为起算点。 计算受害人其他损失,需要确定受害人年龄的,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为起算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