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朱某某,系受害人之父。
委托代理人:周进,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系受害人之母。
委托代理人:周进,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系肇事车辆的保险人。
被告:周某雄,系肇事车辆驾驶员。
被告:周某某,系车主。
2009年3月3日21时许,被告周某雄驾驶车主为被告周某某的“天籁”牌轿车沿昆明市吉祥路由南向北超速(时速71公里/小时,该路段属小区道路,限速30公里/小时)行使至太平寺公交车站附近路段时,与步行由车前左至右横过公路的朱某相撞,致朱某被撞摔跌倒地受伤现场死亡。
2009年5月26日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八大队作出昆公交认字[2009]第0007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09年3月12日,被告周某雄、周某某与原告签订《协议书》协定:被告周某雄、周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158000元,并协助原告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理赔款(肇事的“天籁”牌轿车已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处投保了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全部归原告方所有。但被告周某雄、周某某在协议签订后,拒不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索赔,也不协助原告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索赔保险金。
原告于2009年10月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已作出(2009)官民一初字第3931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赔偿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保险金110000元,但认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宜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该案中处理。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肇事车辆的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要求其直接向原告支付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人民币50000元。
【判决结果】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周某雄、周某某承担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