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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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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本案汽车的所有权属于谁?

其他2012-03-22|人阅读

—陆某诉丁某返还原物纠纷案评析

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李明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陆某

被告:丁某

原告与被告原系朋友关系。2010630日凌晨,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将原告所有的奥迪小轿车开走。原告知道后,要求被告返还,但被告拒不返还。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提出反诉,称原告与被告不仅为朋友关系,且为合作伙伴。诉争汽车并非原告所有,诉争车辆为公司财产,名义上登记在原告名下。20086月,原告与被告成立A公司,当年没盈利。2009年,公司实现盈利。对于该盈利,双方未进行分配,而是为公司经营业务需要购买了诉争车辆。因原告跑业务多,考虑到登记在个人名下方便,原告和被告商量,把车子登记在原告名下。因公司利润不足以支付全部车款,在首付一部分车款后,另一部分车款采取抵押方式购买。

因原告与被告都没有从公司分取红利,原告先后向被告借款共10多万元。上述借款,原告有部分归还。目前尚欠9万。被告多次向原告催讨,均未果。被告要求驳回原告返还汽车的请求,确认被告合法占有诉争车辆,要求原告赔偿被告损失10万元。

后来,在法庭开庭审理阶段,被告当庭撤回反诉。

争议焦点:

诉争车辆的所有权属于谁?

审理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与被告于20086月成立A公司,股份各占50%20099月,原告以自己名义购买奥迪小轿车一辆,该车为以按揭方式购买,购车后,原告一直按照约定每月支付按揭贷款2800余元。平时,原告与被告分别持有该车的车钥匙。2010630凌晨,被告独自将诉争车辆开走,并发信息告知原告该车由其开走。被告至今仍占有该车。原告与被告现为该车的权属争议不下,原告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诉争车辆的登记车主为原告,对外具有公示效力。被告现辩解该车实际为A公司财产,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庭审中被告仅提供A公司20091231日的资产负债表及200912月的损益表各一份,该二份证据无法证明该车的首付款系A公司所支付,因此,被告的辩解不予采纳。被告现没有合法根据占有原告的车辆,依法应予返还。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诉争车辆。

一审判决以后,被告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之后,被告向二审法院申请撤诉。本案现已生效。

经典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车辆的所有权属于谁。20099月,原告与B公司公司签订购车合同,由原告购买诉争车辆,后原告支付首付款,余款进行商业按揭,现由原告按月还款。原告办理了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并上了牌照,上述事实都证明诉争车辆属原告所有这一事实,与公司无关。不能因为双方在一起开了公司,原告买的车辆就属于公司所有,要是将来原告买了房,难道该房也属于公司所有吗?被告现有的房产是否也属于公司所有?被告主张诉争车辆系用公司的盈利来支付首付款的,为公司财产,名义上登记在原告名下,并没有证据证明,也与事实不符。

对于被告的反诉部分,被告实际上是将三种法律关系混为一谈,被告所提的反诉,涉及公司盈余分配关系、民间借贷关系、赔偿损失关系。被告要求赔偿损失10万元,与本诉没有牵连关系,应另案起诉。反诉应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我国理论界通说认为,所谓存在牵连关系,是指两者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联系。法律上的牵连包括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和两者源于相关联的法律关系。(《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法律出版社,2008年修订版,497页。)原告在本诉部分主张的是返还诉争车辆,依据的法律关系是物权法律关系,而被告主张赔偿损失,从诉状内容来看,依据的法律关系是借款关系和公司盈余分配关系,与原告的本诉没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应另案起诉。被告要求赔偿损失10万元,与反诉状所陈述的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应予驳回。赔偿损失是指因违约或侵权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而进行赔偿。从反诉状的内容来看,被告是基于借款关系和公司盈余分配关系来要求赔偿损失,而无论借款关系和公司盈余分配关系是否成立,都与赔偿损失之间都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应予驳回。被告所诉称的公司存在盈利,即使是公司存在盈利,被告要求分配的话,也需要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也就是说,公司是否分配盈利,是公司内部的事情,由股东决定,不是由法院来决定。并且,被告要求分配公司盈利,向法院起诉,被告应是公司,而不是股东。本案虽然没有审理被告的反诉,但是在代理人向法院陈述了自己的观点之后,被告当庭撤回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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