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陈新律师
陈新律师
河南-开封
主办律师

成功代理有限公司股东巨额股权纠纷案(二)

公司法2020-10-06|人阅读

成功代理有限公司股东巨额股权纠纷案(二)

——摘自人民法院网公开发布的裁判文书

案情概述 涉案公司原系国有企业,在国内行业领域中名列前茅,处于排头兵地位,后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大股东任法定代表人。后该大股东私欲膨胀、利欲熏心,开始利用种种违法手段侵吞公司财产,并企图稀释公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涉案金额巨大,严重侵害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后公司其他股东奋起反击,委托陈新律师代理诉讼。通过诉讼成功挫败了该公司大股东的阴谋,维护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由于原被告双方矛盾斗争激烈,判决生效后,被告又提起再审,经过激烈的庭审争辩,最终再审法院依法驳回了再审申请。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2民申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开封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某某路某某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某,河南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某某区某某街某某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某某区某某街某某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某某区某某街某某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某某区某某街某某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某某区某某街某某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开封某某有限公司工会(汴工法证字第某某某号)。

地址:开封市某某路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工会主席。

六被申请人共同委诉讼代理人陈新,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再审申请人开封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开封某某有限公司工会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9)豫0211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开封某某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在召开股东会议15日之前已经通过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参加,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股东也都在股东会決议上签字,原审认定股东会决议无效不符合事实。2、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要求确认无效的理由是其未接到开会通知、未参加股东会议、未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名,均为股东会的召开程序问题,并不是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原审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不当。3、二审法院审理该案的人员枉法裁判。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再审,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益。某某公司称其已在召开股东会议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参加会议,被申请人等也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被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某某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将召开股东会等事宜通知被申请人,致使被申请人无法参加股东会议,剥夺了被申请人的知情权、参与重大决策权等权利,损害了被申请人的股东利益。且2011年11月11日和2012年12月16日两次股东会决议上盖的均是“开封市某某厂工会”的章,但根据开封市总工会组织部文件显示,2004年“开封市某某厂工会”已更名为“开封市某某公司工会”,同时“开封市某某公司工会”的章开始启用,而这两次会议仍使用“开封市某某厂工会”的章明显不符合常理,某某公司也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交会议记录等证据印证两次股东会召开的真实性,因此原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涉案两次《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无效并无不当。由于本案二审裁判结果为撤诉裁定,依法不属于再审复查的审查范围,故本院对于某某公司关于二审的再审申请理由不予审查。

综上,开封某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开封某某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吕建军

审判员 葛瑞萍

审判员 段军英

二O二O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郭书含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