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2月份,深圳某装修公司与位于深圳龙岗的某业主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及工程报价表》,合同约定装修工期为60天。某装修公司按照合同及工程报价表的约定履行合同,房屋于2017年5月底装修完毕,后完工后该装修公司通知某业主验收,因为朋友关系,双方没有签订书面验收合格单,所有过程均为口头方式。而后某业主即入住该房屋。但房屋装修尾款经装修公司多次催要,某业主却以房屋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装修公司无奈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索要装修款项。
本案中,装修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装饰装修合同、工程预算报价表及若干入住后的照片作为证据,庭审中某业主辩称装修公司未取得相应资质,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装修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并提交部分照片佐证,并称装修公司拒绝修复房屋问题,同时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装修公司承但重新装修损失、房屋租金损失等。
本律师作为深圳某装修公司代理律师提起诉讼,并代理针对业主提起反诉部分的代理,本诉与反诉在一审二审中均合并审理。
【争议焦点】
1.业主是否可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并要求赔偿?
2.装修公司是否应赔偿业主的房租损失?
【法院判决】
(2018)粤030*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及(2018)粤03民终***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某业主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装修公司支付剩余装修款及其延迟付款利息。装修公司无须向业主支付房租损失。
【律师心得】
1、代理律师要善于利用法律和证据,充分研究对方的证据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找出突破口。具体到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可知,双方虽然未办理正式的验收及交接手续,但业主确认已使用涉案房产,该未经验收擅自使用装修工程的行为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
2、针对此类案件的质量问题,是否符合申请质量鉴定的启动条件,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来做出有利于代理方的代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