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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祥律师
陈明祥律师
福建-厦门
主办律师

刑事案例

刑事辩护2014-07-30|人阅读

1、黄xx被控爆炸案,经过六审审理,被告人“犯罪证据不足”的理由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成功从死刑(缓刑)改为无罪。

2、蔡xx被控故意杀人案,在被告人犯罪后伪造现场、销毁证据、串供、并被起诉书指控“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为恶劣”的情况下,通过细致取证和走访证人,关于“被害人自身也有一定过错”的理由,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纳,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现已改为无期徒刑),成功保住性命,且不受死缓减刑的限制。

3、吴xx被控故意伤害(重伤)案,受害人达四级伤残,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的情况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从犯、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获得受害人谅解”的辩护理由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一审采纳,被告人被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4、王xx被控出售非法制作的发票案,涉案发票金额人民币五千多万元,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并不特别恶劣,客观上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害后果,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辩护理由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采纳,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5、陈xx被控受贿案,经过四审辩护,成功认定被告人有立功情节,定性从“受贿罪”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金额从“23万”减为“7万”,刑期从“10年”改为“3年”。

二、代表性刑事代理案件:

1、2005年,担任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找人顶罪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律师,通过发挥法律赋予被害方代理律师的合法权限,在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仅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一罪的情况下,成功通过两审,最终定性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和妨害作证两罪,数罪并罚。在被害人既足额拿到被告人主动支付的40多万元的赔偿款的同时,又使被告人受到了实体刑的惩罚。开创了此类案件国内数罪并罚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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