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达连律师
王达连律师
江苏-盐城
主办律师

律 师 函

其它2012-05-28|人阅读

东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为不服你大队(台城中队二队承办警官张明、周东)执法的行政强制措施一案,本所受相对人朱宗龙委托,特签发本函,请贵单位予以重视并依法立即解除扣留“鲁V8720Q”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

2012513日下午15时许,朱宗龙承接500只苗鹅(总重量不足100斤)运输,驾驶“鲁V8720Q”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到东台蹲门口,途径东进大道,被交警张明查扣,并开出编号:320981 300051642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理由是:1、使用变造的行驶证;2、擅自改变车型(行驶证标3.5米、实长4.5米)。同时,责令其另行出去找车卸货,由协警载着朱宗龙,叫来名为何春林的车主,以更为小的三轮车驳货,额外花去运费180元。

第二天,内勤要求朱宗龙照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的内容与理由,誊抄一份表格式的关于事发经过的自我陈述,交到“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中心”大厅,还称要予以拘留,否则找大队长签个字认罚款,金额是3500元。

另经了解,涉案车辆系盐城市亭湖区袁大摩托车经营部,通过生产厂家代为在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的行驶证,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有《行驶证》、《机动车证书》予以佐证,不存在使用伪造或者变造证件及擅自改变车型等情形,故你大队未经调查与核查的扣留车辆的理由,于实不符,纯属无稽之谈。

本所认为,将朱宗龙疏于发现的行政登记错误,强断为伪造或者变造证件,意欲对使用国家机关合法证件的相对人进行罚款,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勒索行为,闻所未闻。你大队对本案进行扣车罚款,于法无据,依法应予立即解除扣留车辆放行。

特此函告

江苏王达连律师事务所

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联系办法:朱宗龙 手机:137********

承办律师 王达连 手机:1595034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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