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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婷婷律师
张婷婷律师
浙江-温州
主办律师

邵某与王某民间借贷一案胜诉

债权债务2014-04-29|人阅读

【案情简介】 本律师张婷婷接受邵某的委托,代理其与王某的民间借贷一案。该案中,由于邵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借款时只有打款凭证,没有借条,也没有约定利息,因此没有支付利息的凭证,单凭打款凭证很难证明系借贷关系【承办过程】 代理人要求邵某提供与王某的电话录音,能够证明其借贷关系的。邵某通过1段录音,证明其多次向王某索要5万借款,被告答应但迟迟为偿还。代理人将其电话录音翻译成文字,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开庭的时候,被告到庭,表示这5万借款已通过现金偿还。并描述是在某某路上归给原告邵某的。法庭要求其提交取款凭证,其表示自己是用信用卡在朋友店的pos机里刷出来的。原告邵某当庭表示被告所述不属实,因为在原告诉称的归还日期后,原告曾打过电话给被告索要过借款,但被告仍答应会慢慢归还。

庭上法官要求被告提供其在朋友店刷卡的记录。庭后被告没有提供刷卡记录,我方提交了补强证据,补充了第二段电话录音,用于证明在其所称的归还日期后,邵某还联系过王某要求其归还借款,若如其所称已归还借款,那电话里被告怎么可能承认其尚未归还借款。

因此本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双方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原告邵某因与被告王某系朋友关系,基于对他的信任,直接通过银行打款给他周转。通过打款凭证和电话录音可以证实。

二、对方当庭表示已经偿还借款,必须由其举证其偿还的证据。但被告除了单方面辩解,并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来支撑其观点。

三、原告代理人通过庭审被告的答辩,又提交了补充的录音和文字整理。用于补强其当庭陈述的不真实不合理性。【审判结果】 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王某偿还邵某借款5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办案总结】 这一判决结果让原告深表感激。因为没有借条没有利息支付的凭证,若对方不到庭,很难质证其为借款,有败诉的风险。庆幸对方到庭,给了我们一个当庭表述对峙的机会,即便其不承认,也对于我们是有利的。庭后我也告诫原告自此后民间借贷切记要打借条及保留支付凭证,以防对方刻意逃避后诉讼对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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