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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振中律师
杨振中律师
北京-北京
合伙人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究竟该由哪个法院管辖?

公司法2015-12-29|人阅读

案情回放

A公司是在北京东城区注册的一家经营某设备的公司,其产品销往全国各地。B公司是一家位于陕西的公司,AB两家公司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B公司购买A公司的设备,合同约定:B公司在A公司发货之前支付一部分货款,剩余货款在B公司收到设备后支付,合同产生争议协商不成可以向买方或者卖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在收到B公司支付的货款后,按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发送了设备,B公司确认收货后,却迟迟不支付剩余货款,A公司多次索要均无果。A公司决定采取法律手段追回剩余货款。

案情分析

A公司负责人到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找杨振中律师咨询上述案件的诉讼事宜,并表示想在北京法院进行诉讼,杨律师听了案件情况后,认为B公司收到设备后不按时付款的行为肯定是违约的,不仅能追或货款,还能追究B公司的违约责任;关于管辖法院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出了新的规定,A公司作为原告方,住所地在北京,可以在北京进行诉讼。A公司决定委托杨律师代理该案件的诉讼事宜。

管辖权异议

杨律师接受委托后,准备起诉状、相关的证据材料,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受理后,B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说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该由被告方B公司的住所地法院管辖。

由于在起诉状中就受诉法院是否可以管辖的问题已经做了明确的阐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管辖权争议结果

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做出了驳回B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本案继续在东城区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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