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底,王某在做运输生意过程中偷得商家货物若干,之后联系我方当事人,要求卖给我方当事人赵某。之后约定在某处见面交易。正在讨价还价过程中,被联防队员发现可疑。之后扭送派出所。赵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律师介入后,详细了解案情,分析了案卷材料。向法官提交了辩护意见。最终,法官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赵某被判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