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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长扶助成年妹妹能否向其子女追偿

损害赔偿2016-07-06|人阅读

兄长扶助成年妹妹能否向其子女追偿

【案情】

  原告莫某某诉称,原告的妹妹莫某患有精神障碍疾病,约于10年前突然离家出走,原因不明。2015年4月24日,莫某被外地民政部门遣送原籍民政办部门。2015年5月1日,原告通过乡派出所将莫某送至其女儿靳某某处,但遭到其拒绝。经派出所民警和村领导多次耐心做被告靳某某的思想工作,但被告靳某某拒绝尽赡养义务,原告只能将莫某安置在自己家中并向其提供生活费用及就医费用。2016年1月25日在乡派出所的干预下,靳某某将莫某接回家中。但之前原告为被告照顾其母亲已经造成了损失,故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生活费8742.6元及医疗费用1052.69元,共计9795.29元。

【评析】

  从裁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赡养父母是已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被告作为法定义务主体,其拒绝赡养母亲,原告出于亲情考虑将其接回照顾,被告因此免于支付相应的生活费用,对原告因此产生的损失被告应予返还。

  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损失的起算时间应从被告拒绝赡养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将其接回赡养之日止,对前期原告支出的费用,被告并不知情,是原告出于亲情关系自愿支出,故无权要求返还。原告主张按照江苏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计算生活费,缺乏依据,原告对莫某的照顾仅限于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故生活费方面应根据原告的实际支出,结合当地居民的实际生活支出水平酌情予以调整。

  本案中,赡养莫某系被告靳某某之法定义务,原告对其主张的生活费并未提供相应证明,结合本案实际,法院酌定生活费为每月400元。

来自:德衡律师马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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