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故隐去真实姓名
林先生与妻子婚后,因妻子不能生育,故商议,于7几年收养一子。其被收养时年仅一岁,林先生与妻子十分珍惜,上学、结婚、买房等等一切事宜均办理。后林的妻子过世,林一直单身,而养子长年在外,也无法照顾林,再加上林有再找个老伴的打算,而使矛盾升级,导致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接到此案后,仔细研究后发现,该收养关系是在7几年成立的,当时《收养法》还未生效,这种事实收养关系是否保护呢?能否通过法院解除这种事实收养关系是我们要研究的问题。
理论上认为对于《收养法》实施前成立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诉请解除收养关系的,应适用收养法(91年的旧收养法)
该案已立案,未开庭,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