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张雪梅律师
张雪梅律师
河北-沧州
主办律师

定金 押金

调解2012-05-29|人阅读

个人代理案件,因涉及隐私,故隐去真实姓名

2011年12月份,王某与某公司初步达成做墙体广告的生意意向,由王某向某公司交付押金XXX元。后因某公司提出的要求过于苛刻,导致双方未签定合同。王某几次要求返还押金,均遭拒。

王某来到我所后只提交了一份证据,就是一张押金条。

《担保法》第89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院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80条:当事人交付的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点评:“定金”产生的是法律规定的后果,即交付定金一方如果不按约定履约,那么对方依法不退。“押金”产生的是约定的后果,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的话,即使交付押金一方违约,对方也必须退还押金。

结果:本案已经调解结案,被告返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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