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由我市XX区检察院沧X检刑诉(2012)第21号对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三位被告人提起公诉。
我作为该案小强的辩护人针对起诉书及阅卷材料提出几点辩护意见。
1、主观方面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从卷宗可以看出,被告人小强是在其他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打斗过程中参与进来的,当时小强认为他的朋友正在被打,故上前阻拦,后也挨了打不得不反击,其不具体备犯罪的故意;
2、客观方面讲,小强参与之前,其他被告人已经和二被害人拿砖头实施互殴,在这一点上,李X当庭承认是自己拿着砖头与二被害人互殴的,而小强赤手空拳参与后没几分钟就停手了,二被害人的伤主要是由其他被告人所致,小强所起作用微乎其微;
3、小强被逮捕后,自愿认罪,其积极配合公安人员调查取证,坦白自己及他所知的同案犯的罪行;
4、小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也有悔改具体表现。其在案发前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后,也极度后悔,表示要痛改前非。
5、小强在犯罪时,才刚满18周岁,还不能正确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心智不成熟,极易受社会不良因素影响走上歧途。故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6、小强通过其家人及律师也积极联系被害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目前该案判决结果未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