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熊敏律师
湖北-武汉
主办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如何确定出卖方对房屋添附的补偿
合同纠纷
201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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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医疗器械保健品博览会交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部分无效、部分解除后,*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作为出售房屋一方应返还*公司已经交付的购房款,*公司作为购房方应返还已经实际占有的房屋。因*公司已经对所购房屋进行了一定的添附,对其有效添附部分,*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应予以适当补偿。对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按合同双方的责任大小进行分担。一审法院委托鉴定单位对*公司装修工程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但因该装修工程尚未完工,且工程质量也存在瑕疵,故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确定房屋有效添附价值的依据,但却可以作为本院确定双方分担损失的参考。该工程装修费用对于*公司而言,是因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而造成的损失,而对*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而言,其收回房屋的同时,即接受了*公司为装修支付的价款,因此应当对*公司为装修支付的价款,给予适当补偿。本院以装修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收回房屋、承受了装修利益的情况,依据各方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确认*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承担*公司装修工程费用的70%,即15286980.22元(21838543.18*70%),*公司承担装修工程30%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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