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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贵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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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走私、运输毒品、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非法买卖枪支案

刑事辩护2016-03-19|人阅读
张某等走私、运输毒品、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非法买卖枪支案

  公诉机关云X省人民检察院X明铁路运输分院。  被告人张某。1994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X明市X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4月3日刑满释放。2001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云X省X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6年6月1日减刑释放。2008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云X省X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1月18日减刑释放。2013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X明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明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XXX,X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学。2013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X明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明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孙X、赵XX,X南凌云(玉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X森。2013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X明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明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潘XX,X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X朝。2013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X明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明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XX,X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X中。2013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X明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明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刘XX,北京盈科(X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X祥(别名郑某某)。2013年12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被X明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2014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明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赵X,X南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X银。2003年4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X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0年10月9日减刑释放。2013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X明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明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彭X,北京盈科(X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毕某某。2013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被X明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2014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明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高XX、李贵红,上海段和段(X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某某(外号小胖)。2013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被X明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陈XX,X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虎某某1。2013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被X明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许XX,X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X南省人民检察院X明铁路运输分院以云检分院公诉刑诉(201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勇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李X学、韩路中犯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张X森、吴X朝犯走私、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张X银、郑X祥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毕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冯某某、虎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7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南省人民检察院X明铁路运输分院指派检察员李XX、代理检察员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勇、张X森、吴X朝、冯某某、虎某某1及其指定辩护人吴XX、潘XX、张XX、陈XX、许XX,被告人李X学、张X银、韩X中、郑X祥、毕某某及其委托辨护人孙X、赵XX、彭XX、刘XX、赵X、高XX、李贵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南省人民检察院X明铁路运输分院指控:2013年11月21日,在被告人张勇的邀约下,被告人张X森、吴X朝、韩X中共同在X明与张勇汇合,并分别驾驶张勇租赁的两辆轿车前往X南省景洪市共同运输毒品。次日,张勇安排韩X中在景洪等候,其带领张X森、吴X朝越境到达缅甸国小勐拉,并于11月23日在缅甸拿到毒品后安排二人将毒品带入中国境内,其则与被告人李X学一同返回景洪。同月24日,五被告人分别驾驶汽车藏带毒品返回X明。当日22时,公安人员在昆玉高速公路王家营收费站出口处,从韩X中驾驶的汽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9347克,并将韩X中及其同行人张X森、吴X朝抓获,11月25日0时30分,公安人员又在X明市一酒店内和酒店附近抓获李X学、张勇和另一被告人张X银。

  张X银被抓获后交代,其于2013年10月中旬以人民币4.5万元的价格向张勇购买了1支手枪及50余发子弹。公安人员根据其交代并在其带领下,在张X银家中查获手枪1支,子弹53发。此外,张勇还交代,其此前还将3支手枪和3百余发子弹卖给一个叫郑X祥的男子,公安人员根据其交代并在其配合下,于2013年12月8日22时许,在X明市北市区金格购物中心旁的咖啡店内将被告人郑X祥抓获,并从郑X祥家中查获手枪3支、子弹343发。郑X祥被抓获后交代,其还通过一个叫毕某某的男子购买了2只火药枪,其中1支丢弃,另1支藏于.......

后经过李贵红律师的出庭辩护,极力争取,经X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4)昆铁中刑

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法院宣判后律师会见当事人时,被告人表示对结果很满意,不上诉,对律师处处为当事人利益考虑的职业理念和尽职尽责的工作态度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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