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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幸春律师
周幸春律师
吉林-长春
合伙人律师

是贷款诈骗罪,还是借款合同纠纷?让我为你辩护!

其他2013-04-20|人阅读

2012718日,**农民张**被以贷款诈骗罪名起诉到**人民法院。经二次补充侦查,二次公开审理,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2)梨刑初字第195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男,19678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组。1986915日因诈骗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2529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7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诉(2012)第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借款诈骗罪一案,于20127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两次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2013314日*人民检察院认为此案事实、证据有变化,对被告张**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李 楠

审 判 员 王青石

代理审判员 王 吉

O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沈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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