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8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潘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前进路某小区旁一条巷子内,从被害人周某停放在此的白色某品牌的汽车后备箱内,盗窃绿色塑料收纳箱内的青花瓷香烟3条、软中华香烟6条、普通芙蓉王香烟8条、1916香烟2条及大黄金叶香烟1条,共计20条。得手后离开现场,后将上述香烟以8638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被潘某用于日常开销及赌博输掉。经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在2018年2月14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0086元。 2018年2月21日,民警在西湖区一网吧抓获潘某。 另查明:被告人潘某在2009年至2018年间,曾三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10086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潘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