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袁媛律师
袁媛律师
广东-东莞
主办律师

如何合法取回被占祖屋?

其他2012-05-04|人阅读
随着国民经济不断发展,有不少人离开祖籍到外地发展或移居香港、国外,祖屋因此空置,后回祖籍时发现祖屋被他人占用,欲取回祖屋。

刘先生于上世纪60年代移居美国,位于东莞镇区的祖屋空置着。刘先生于2009年回内地探亲发现祖屋已被同村村民钟某占用多年,刘先生要求钟某返还祖屋,钟某却以其早年从刘先生母亲处以300多元购得为由拒不返还,但无证据证明钟某从刘先生母亲处购得祖屋的事实。刘先生先后找过当地村委调解,但未果。

刘先生向律师咨询,经审查材料及刘先生的陈述发现,内地的祖屋虽被钟某占用,但钟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从刘先生母亲处购得,该房屋一直存在,从未出售、出租、授权他人使用过,国家、集体亦未收回,村委及其他村民均能证明该房屋属于刘先生所有,所以房屋的权属没有变化。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上述祖屋为刘先生从父母处继承所得,有权要求钟某返还祖屋。后,律师接受了刘先生的委托,先向当地政府申请土地确权,要求确认祖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归刘先生所有。土地确权后,钟某仍拒不搬离上述房屋,刘先生再次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钟某搬离上述房屋,并赔偿损失,后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指出,随着我国经济地不断发展,不断有港人、华侨回内地居住、发展,回来后发现祖屋已被他人占用,欲取回祖屋所有权,但不熟悉内地法律,无从下手。我们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先向当地镇政府申请土地确权,如果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政府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土地确权后,再要求对方返还房屋,如果对方拒绝返还,则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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