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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媛律师
袁媛律师
广东-东莞
主办律师

故意伤害人致死后逃亡十余载,终落网

刑事辩护2013-01-01|人阅读

一、案件简介

1999年,文某在东莞某镇打工,休息期间被武某等人追打,在追打过程中,文某被拌倒,持刀将武某等三人捅伤,后武某医治无效死亡,另两个是轻微伤。文某第二天逃离东莞,没有回北方的老家,直接逃往西藏,并在西藏结婚生子,生活至2011年底被公安民警联合当地警方将其追捕归案。目前,文某已经被法院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二、文某应当承担的责任

1刑事责任。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考虑到文某是被追打过程中反击被害者,所以罪不致死,故没有判处死刑,但文某逃亡了十余载,是被动归案,没有自首情节,且没有赔偿被害者及家属的损失,所以判文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2民事责任。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医疗费、误工 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二十多万,法院根据证据材料共支持了18万多。因被告人无力偿还赔偿金,所以在量刑的时候,法官考虑到该情形,没有给予从轻处罚。根据刑法政策,被告人及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文某犯罪后,该不该跑

对于大多数第一次触犯刑律的人来说,害怕受到法律的制裁,心存侥幸心理,本能的反应是逃跑,在外逃亡多年,过着提心吊胆的日子,待哪一天被司法机关羁拿归案后反倒轻松了许多。请问,文某犯罪后该不该逃跑?

1对被害人的角度来讲,文某不应该跑。被害人被害后,文某一天未被绳之以法,被害人家属就一天不得安心,始终担心不能告慰亡灵,使得本就遭受不幸的家庭仍然继续笼罩着阴霾,不能云开见日,直到文某被绳之以法,受到法律的严正制裁,心安心。

2对于文某本人来说,也不应该跑。从情感上讲,文某在逃亡的日子里整天担心吊胆,听到警车响都会怀疑是来抓自己的,很忧虑。从法律上讲,如果文某没有逃跑,如果还能去自首的,在1999年就不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很可能判处十几年的有期徒刑,法律规定至少要服完一半的刑期,即如果判处十六年有期徒刑,文某一定要服满八年,如果表现的好,服完八至十年有可能就出狱了。如果当初文某没有逃跑,已经很可能出狱几年或刚出狱了。而如今,文某被判处无期徒刑,至少要服满十二年有期徒刑,就算能减到十二年,出狱时将接近五十岁了,儿子都成长要成亲了,在儿子最需要父亲的时期,父爱缺失了,不利于儿子的成长。

综上,无论从哪个角度出发,犯罪后都不应当逃跑。

四、温馨提示

无论犯罪嫌疑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无论犯得是什么罪,只要已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想逃跑基本上不可能,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希望犯罪嫌疑人能够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能劝其自动投案,争取减轻处罚,早日刑满释放,重新做人,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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