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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焕宇律师
任焕宇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保时捷发动机遇暴雨损坏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2012-11-25|人阅读

发动机遇暴雨受损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案代理词

2012年沈阳一车主驾驶保时捷吉普遇暴雨,发动机损坏,车主投保了车损险,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本律师代理后,二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下面将案件代理意见发布如下:

一、关于案件事实部分。

1、一审被告已经默认了本案属于保险责任。

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后,上诉人的车辆驾驶员及时拨打了报险电话,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告诉上诉人在事故地点等候定损员,但定损员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到事故现场,告诉上诉人自行将车辆拖出,被上诉人的默认行为已经说明认可了本次报险事故属于因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坏。

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赔问题,根据被上诉人工作人员的陈述,发动机损失险是在本案上诉人投保之后才有的业务,对于已经投保了车损险的情况下,因被上诉人没有发动机损失险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拒绝赔偿发动机损失完全违反公平原则,在我国保险业现有环境,更不存在对免责条款进行的明确提示和详细说明,也不存在投保人更改格式条款情况。

2、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对格式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错误。

一审法院认定特别声明内容为:人保财险-公司经办人员向投保人进行说明,但一审法院却未查清是哪一保险公司、哪一工作人员向上诉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实际上被上诉人根本就没有向上诉人就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如果进行了说明,那么被上诉人应提供证据证明是哪一公司、哪一工作人员对上诉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否则就应认定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相应依据。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法院适用《合同法》第39条审理案件,未适用《保险法》第30条、《合同法》第41条审理本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首先看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格式条款,该条款规定:因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赔偿,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负责赔偿。上述两个条款完全出自于被上诉人提供的同一保险条款中,发动机属于车辆的核心部分,车辆不可能将发动机卸掉然后行驶,车辆也不可能因为下暴雨就将发动机卸掉然后继续行驶。按照保险公司的观点,因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赔偿,对于本条通常可以解释为:因暴雨造成的车辆所有部位损失,保险公司就均应赔偿,对于因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坏,应当做广义理解,因为保险公司在该条款后没有直接标注发动机损失除外,车辆遇到暴雨,发动机完全可以进水,按照保险公司的理解发动机进水保险公司就不赔偿,保险公司提供的条款完全相互矛盾,完全违反公平原则, 这完全是《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表现。因为被保险人投保车辆损失险的目的就是防止车辆发生损失情况下转嫁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本案符合若干问题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因此本案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对于本案,按照通常理解就是因暴雨造成的车辆所有部位损坏,保险公司就应赔偿。如果对保险条款作出两种解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因此一审法院没有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处理本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对于与本案案情基本相同的案例,江苏法院作出了被保险人胜诉的判决,详见:江苏首例叫板保险业涉水免责案:车主获赔6.8万(详见百度)。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法律是统一的,司法也应统一,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2、一审法院未适用《保险法》第17条审理本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保险法》第17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了格式条款,更没有证据证明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也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义务。因此本案的格式条款应当认定无效。一审法院未适用该条规定处理本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3、一审法院论述错误。

一审判决第5页倒数第二段论述错误,因为是否收到保险条款,属于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免责条款无效并不是原告单方认定的,而是依据《保险法》第17条及第30条及《合同法》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主张的,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结合案件事实,考虑投保人的利益,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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