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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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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联营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2013-04-30|人阅读

本案系联营合同纠纷,也可以理解为租赁合同纠纷,本律师担任被告长沙*******公司的代理人,法院听取了本代理意见,判决结果仅将三千元保证金退还给原告,被告方胜诉。

联营合同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接受长沙******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的一审诉讼代理人,通过法庭调查和庭审质证,现根据法律及法规发表代理词:

一、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应共同遵守。

原、被告于2011年9月30日签定商铺(摊位)联营合同,由原、被告共同联营被告公司的直销市场***店加工区***号网点,双方约定合营期限为***个月,自20**年11月28日至20**年1月28日,合营期前2个月,原告每日需交纳***元/天的固定刷卡扣点费用,并且在经营期后***个月,每日需交纳固定刷卡扣率为3%的费用,保底刷卡金额不得低于***元/天,即原告在合营期的后***个月每日还需向被告交纳至少每日***元的刷卡扣点费用,另合营期后***个月还需交纳管理营销费、品牌使用费***元给被告,同时,原告还需另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和设备保证金共***元及公共水费***元(每月***元),以上费用(除合营期的固定扣点费用)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后因被告的市场工程原因延迟交铺(关于合同执行时间在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也有明确约定),原、被告重新协商,对合同作出了变更,于20**年1月签订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补充协议,在固定扣点费即年租赁费上给予了原告巨大的优惠,将主合同内应收的年固定最低保底扣点费***元降低到***元,原告分两次交纳给被告。该《商铺(摊位)联营合同》及补充协议遵照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当共同遵守协议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二、原告先行违约后,被告具有了合同中约定的单方解除权,已依法依约与原告解除了合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原告20**年1月6日正常营业,20**年4月16日未经市场许可忽然停业,直至20**年5月4日仍未开门经营,此举严重影响了市场及其他商户的整体利益和对外形象,根据《商铺(摊位)联营合同》第七条第七款约定:“乙方在营业期间未经市场许可无故不出勤、不能正常经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摊位,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超过3天不能正常经营的,视为自动解约,所有权益一并放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可见,《商铺(摊位)联营合同》第七条第七款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无故不能出勤经营已达18天的行为,已达到了合同解除的条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为了市场管理的需要,被告行使了解除权,于20**年5月4日向原告告知后发送了撤场通知函,同时将通知函张贴于市场通知栏,告知原告共18天未经市场同意私自不营业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已视为自动解约,给予了退场处理,要求在20**年5月6日上午12点前到市场办公室办理相关解约手续,如有逾期不办理或者不作理会回复,被告方将以法律程序履行合同。通知发出后至截止时间,原告没有前来撤场。被告根据《商铺(摊位)联营合同》第十条对经营场地进行了清场处理,该行为合约且合法。

因此,原告先行违约,且合同已经自动解除后,原告仍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该诉讼请求。

三、联营合同对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原告先行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仍要求返还各项费用及要求赔偿无任何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在诉讼状中颠倒顺序本末倒置的说法令人啼笑皆非。原告声称“20**年5月9日被欧打后,被告违背商铺联营合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没有提供场地或条件让原告长期正常经营”,而事实上,自20**年4月16日开始,原告未经市场同意私自不出勤营业,这种先行违约行为已经导致了合同自动解除,既然合同已经解除,被告还何需为原告提供场地经营!

根据《商铺(摊位)联营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约定:“乙方如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60日向甲方提出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双方合同签约后,甲方不办理任何形式的退租手续,所交管理营销费、品牌使用费及保证金作为提前解除合同违约金一并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可见,合同已对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作出了明确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因承租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后剩余租赁期内的装修残值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原告先行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却仍要求返还各项费用及要求赔偿,实在是无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原告先行违约导致合同自动解除事实清楚,为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欧阳丽律师

201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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