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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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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集资诈骗案

刑罚种类2021-02-15|人阅读

李某某集资诈骗案

----非法传销过程中携传销款潜逃的行为如何处理

一、法律问题

1.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2.非法传销过程中,携传销款潜逃的行为如何定性?

二、律师评析

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29日《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于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应根据传销企业和个人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和危害后果来确定具体的罪名和罪责。对于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传销和变相传销方式进行的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于以传销为幌子,骗取他人钱财的,以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处理。如果非法经营罪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发生牵连或者竞合,应依照其中刑法规定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2.对于非法传销过程中携传销款潜逃的行为,有买卖货物行为,是在非法经营活动中进行诈骗活动,没有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主要侵犯的是传销参与者的财产权和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应以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法律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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