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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松斌律师
冯松斌律师
广东-肇庆
主办律师

公司虽倒闭,买卖合同欠款仍可追讨

债权债务2013-12-31|人阅读

公司虽倒闭,买卖合同欠款仍可追讨

基本案情 原告四会市**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诉称:其向被告肇庆**区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供应钢材,xx公司尚欠货款1395228.6元。被告房**、蒋**和王**为xx公司的股东,xx公司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组织清算。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流失、灭失,**公司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房**、蒋**和王**应对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判令xx公司偿还**公司货款1395228.6元及违约金,房**、蒋**和王**对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蒋**、王**辩称:1.两人从未参与过xx公司的经营管理;2.xx公司实际由大股东房**控制,两人无法对其进行清算;3.xx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了大量债务,资不抵债,并非由于蒋**、王**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xx公司财产灭失;4.蒋**、王**也曾委托律师对xx公司进行清算,但由于xx公司财物多次被债权人哄抢,导致无法清算,因此蒋**、王**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故请求驳回**公司对蒋**、王**的诉讼请求。 被告xx公司、房**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XX年6月28日,**公司与xx公司建立钢材买卖合同关系。**公司履行了7095006.6元的供货义务,xx公司已付货款5699778元,尚欠货款1395228.6元。另,房**、蒋**和王**为xx公司的股东,所占股份分别为40%、30%、30%。xx公司因未进行年检,20XX年12月25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股东未组织清算。现xx公司无办公经营地,帐册及财产均下落不明。xx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 裁判结果 四会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一、xx公司偿付**公司货款1395228.6元及相应的违约金;二、房**、蒋**和王**对xx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宣判后,蒋**、王**提出上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公司按约供货后,xx公司未能按约付清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房**、蒋**和王**作为xx公司的股东,应在xx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因房**、蒋**和王**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xx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等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房**、蒋**和王**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对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xx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应一体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蒋**、王**所辩称的例外条款,因此无论蒋**、王**在xx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为多少,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两人在xx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都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xx公司进行清算。 关于蒋**、王**辩称xx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大量债务,即使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也与xx公司财产灭失之间没有关联性。根据查明的事实,xx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的情况,只能证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未查找到xx公司的财产,不能证明xx公司的财产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全部灭失。xx公司的三名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xx公司的财产、帐册灭失之间具有因果联系,蒋**、王**的该项抗辩理由不成立。蒋**、王**委托律师进行清算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的证明,仅能证明蒋**、王**欲对xx公司进行清算,但事实上对xx公司的清算并未进行。据此,不能认定蒋**、王**依法履行了清算义务,故对蒋**、王**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本案经律师处理,为**公司挽回了过百万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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