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沈佩杰律师
沈佩杰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成功代理专利权侵权案件

专利法2017-09-19|人阅读

空竹是一种中国传统的玩具,历史悠久。原告罗某于20121227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一种空竹的“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31227日、2013710日获得了国家专利局的授权。原告在销售过程中发现被告所销售的空竹与原告所销售的恐惧一模一样,于是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并将被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200000元及相关制止侵权费用。

沈佩杰律师在收到被告洪某的委托后,仔细研究了原告的起诉材料,拟定了多个思路。第一是确认原告的专利是否有效,经审查原告的专利尚在有效期内,为有效专利。第二是确认原告的专利是否具有稳定性,即原告的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新颖性。经沈律师的初步审查,该专利系抄袭台湾的空竹专利,不具有新颖性,于是沈律师认为可依据这一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该专利无效。但由于经费太高,被告不同意该方案。第三,确认被告的产品是否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经律师详细对比确认,被告的产品确实落入了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第四,是否能够直接证明该专利是现有技术,经研究确定,该专利系于201212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而被告早于该时间已经在淘宝网上进行销售,即该专利已经因被告的销售而公开,因此该专利系现有技术。根据这一思路,沈律师进行了取证,对被告在淘宝网上的交易快照进行了公证,并收集了大量台湾专利。

庭审当天,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围绕专利是否是现有技术这一焦点进行多轮交锋,被告代理人抓住原告代理人陈述漏洞进行了针对性的答辩。庭审结束后,在法官的主持之下,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中,原告不仅放弃了索赔金额,而且还允许被告在国内生产销售该专利的空竹产品。被告放弃对原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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