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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佩杰律师
沈佩杰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代理杭州A公司收购杭州B公司机器设备及知识产权等资产案

知识产权2017-09-19|人阅读

杭州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专业生产销售钻夹头等机械设备的台资企业,其名下有“金鹅”牌商标,注册号为“992994”,该商标的钻夹头在业内享有较好的声誉,此外A公司还有生产钻夹头的专业设备和专有技术。杭州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是专业生产销售钻夹头的厂家。A公司欲出让“金鹅”牌商标、钻夹头生产线及专有技术给精武公司,于是B公司就该起收购案委托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

接受精武公司委托后,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指派曹灿荣律师和沈佩杰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两位律师接受指派后,首先拟定了服务方案。一、首先对A公司的资产、资信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梳理了关于钻夹头的所有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A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尚在有序运行中,未发现该公司有涉诉案件。二、经与B公司协商,为B公司拟定了初步的要约文件,向A公司进行了发送。三、经过多轮磋商,律师拟定了多份收购合同,并制定资产接收方案。

最终,A公司与B公司达成了资产收购合同,律师圆满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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