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杨某某委托,请求武汉XX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支付两年的双倍工资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1年11月25日,本所接受杨某某委托,指派律师王文振先生代理其诉武汉佳诺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1年11月28日,杨某某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2年2月13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开庭审理本案,律师王文振先生出庭。 2011年9月2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硚民一初第0093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武汉佳诺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杨某某2009年9月至2011年8月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7604元、补交2008年9月至2011年8月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6651元和4410元的失业保险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旅行……审判员高翔 书记员彭昱…… 2012年3月15日,律师王文振先生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附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杨XX,女,19XX年3月生,汉族,住武汉市XX区XX街元福里XX号。电话:1582XXXX504。
被告武汉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人张XX,电话:85XX009,住武汉市利济北路XX号财源大厦XX室。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依法为原告补缴2008年9月至2011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6651元、2011年8月份工资资2227元、2008年10月至2011年9月工3日的双倍工资差额:64453元、业补助金4410元的。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讼诉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9年9月3日被申请人聘用,指派到市内商场为营业员。工作期间,月均工资约为2227元,但被告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拒交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用,原告于2011年8月份到武汉市硚口区劳动监察大队申请调查处理,未得到合理的结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11年9月20日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劳动仲裁申请,但硚劳仲裁字〔2011〕第104号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具状贵院,恳请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