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郎海华律师
郎海华律师
江西-南昌
主办律师

集资房改房的争夺

债权债务2013-06-19|人阅读
2012年9月年过六旬的老妇熊**因为老公李得本为了争夺自己的房改房将自己起诉至南昌市青云谱区法院,本律师了解到两位老人均为二婚,诉争房产为熊**与前夫所集资购置,但集资款分两次缴纳,首次为1995年5月4日,第二次为1995年5月24日。并且诉争房屋早几年就由熊**以市价卖给了自己的嫡亲孙女。本案争议焦点就在于缴纳第二笔集资款时正好原、被告双方刚办理结婚手续不久。男方坚决的认为诉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到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于是就有了本案的诞生。办案律师仔细分析了案情。国家法律和政策都明确规定,集资房改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范畴,属于国家对职工的政策性保障住房,集资房改房的土地由国家划拨,企业、国家、职工共同出力建购。集资房改房有严格的配额条件和要求,要求职工必须达到一定工作年龄。用工龄计算优惠幅度,以成本价或其他优惠价售予职工。本案诉争房产由熊**及前夫用二人工龄折价购置,属于熊彩霞的房改房。关于熊彩霞未经原告李得本将房屋卖与孙女的行为,因为房屋属于原告方房改房,所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对于婚姻关系期间交付的一万块钱属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如果双方离婚男方可主张补偿,婚姻关系维持男方不能主张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法院最终驳回男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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