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郎海华律师
郎海华律师
江西-南昌
主办律师

受贿

刑事辩护2013-06-20|人阅读

唐某,原为某铁路公司监理项目部监理小组长,因涉嫌受贿2011年8月18日被江西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分院决定刑事拘留,南昌铁路检察院公诉认为唐某在负责工程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受贿人民币共计250000元。期间因南昌铁路检察院补充侦查一次法院决定延期审理。该案如期开庭审理,检察院、代理律师、家属均参加了庭审。检察院公诉认为唐某构成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审核证据以及多次会见被告之后,提出被告不构成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与某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是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极其分之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被告通过应聘进入该公司,与单位签订的是以完成一定工程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被告工作主要体现的是技术能力和对施工技术规范性的的操作,故其履行的是劳务而不是公务,最终法院认定被告系非国家工作人员,对辩护律师的意见予以采纳。最终法院依法对被告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成功避免了检察院公诉书里面错误的身份定性所导致的过高量刑,让被告少获刑数年。

律师评析:一旦被刑事拘留应尽早委托律师会见、提供法律咨询、与公安及检察院沟通、交流法律意见,获取最大的法律帮助和支持。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