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熊某某系某某物业公司经理,施某某系某某小区住户,双方曾因物业管理有宿怨。2011年5月2日上午8时许,熊某为收取停车费与他人发生争议,施某某闻信后进行干预,由于双方各自出言不逊,发生争吵,在争吵中导致熊某受伤。当日熊某某住院治疗,住院四天,发生治疗费3463.96元。2011年7月12日,熊某某委托周忠平律师当时所在律师事务所代为诉讼,周忠平律师介入本案后,收集有关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人民法院审理,支持了熊某3333.56元。
小结:公民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受法律保护,施某某在吵闹中致熊某某受伤,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因为熊某某没有采取冷静的方式处理双方发生的争议,导致事态扩大,所以,对应减轻了施某某的赔偿责任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