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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亮超律师
陈亮超律师
四川-自贡
主办律师

乘客转化为第三者,保险公司为乘客车外死亡买单

损害赔偿2012-06-08|人阅读

2011年,在新疆某地打工多年的林某与工友乘坐皮卡车一同找包工头讨要工资,返回途中,由于夜间灯光不好记超速等原因,车子冲出公路左侧坠落,导致林某从车内飞出并被该车碾压撞击死亡,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死者系乘客,并非第三者,车主仅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争议焦点:一、乘客林某是否可以转换成第三者,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保险责任;二、按照四川标准还是新疆当地标准赔偿;三、按照城市标准还是农村标准。

本代理人代理意见:一、乘客可以转换成第三者,事故发生瞬间及之后,乘客已经在车外并最终被该车碾压撞击致死,并非在车内死亡,保险公司应当在该车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内承担赔付责任;二、应当按照四川标准赔偿,根据“高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之规定,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户籍地高于事故发生地标准的,应当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三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死者生前在当地从事泥瓦工多年,在当地有暂住证及工友证明。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代理人的第一、第三项代理意见。判决车主承当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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