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财保46号
申请人:花某,
委托代理人:张兵,江苏常报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飞艳,江苏常报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某某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注册地常州市某区某镇环镇北路113号,实际经营地址常州市某区某镇某路2号,注册号913204113022016xxx。
法定代表人:姚某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花某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市某某车辆配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11万元。2019年6月28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花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某某车辆配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花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吴向方
审判员 刘晓琴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陈金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