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婚后育有一子。同时在婚后男方以自己在城区住满5年为城镇居民的条件申请经济适用房一套。
后原告于今年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独自抚养儿子至成年并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济适用房。
此案经杭州市西湖区主审法官张法官及傅春萍律师的主持下,调解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