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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春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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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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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2012杭萧民初字第62**号

损害赔偿2015-12-04|人阅读

原告王某(系死者妻子)、周某(系死者女儿)、王某(系死者母亲),住杭州市萧山区。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傅春萍,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被告杭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某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广场写字楼2101室。负责人陈某,总经理。

本院于201210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周某、王某诉被告姜某、杭州某机械有限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殷小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于201212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王某、周某、王某因亲属在事故中死亡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393000元,于201318日前付清;

二、姜某赔偿王某、周某、王某因亲属在事故中死亡造成的损失140000元,已支付100000元,尚应支付40000元,于20121218日前付清;

三、王某、周某、王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四、本次事故相关赔偿事宜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双方无涉。

案件受理费7942元,减半交纳3971元,由王某、周某、王某负担1971元,姜某赔偿20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殷xx 0一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颜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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