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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一案取保候审并中止审理

其它2023-02-07|人阅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京海检刑诉〔2021)2071 号

  被告人李*,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 2015年9月 16 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后于 2015年10月 23日被不批准逮捕。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6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7月12 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后该人因为身患严重疾病,于 2021 年11月16 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欧阳飞雪,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诈骗罪,于 2021年6月 28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于2022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1年10月9日至11月5日)。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 年12 月期间,被告人李*在本市海淀区,虚构能帮助被害人龙*平(女,50岁)融资为名,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向被害人龙*平提供一张虚假的香港上海汇丰银行的票据作为担保,骗取被害人龙*平给付的人民币 600 万元前期费用,后转账给贺*华(另案处理)人民币 350万元用于办理开办信用证的相关事宜,剩余钱款被告人李*均用于个人使用,贺*华于 2015年10 月归还给被告人李*人民币 70万元。

  2021年3月4日被害人报案,被告人李*于2021年6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被告李*尚有人民币 320 万没有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票据照片、委托协议书、微*聊天记录、银行卡转账记录、受案登记表等;2.被害人龙*平陈述;3.证人华*、林*、杨*等人证言;4.被告人李*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21〕2071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合同诈骗罪,我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案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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