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机关:安庆市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 汪光发律师
被告:安庆市某建筑公司
被告:吴某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一、基本案情:
2010年5月,被告安庆市某建筑公司将其承建的巢湖碧桂园14栋多层住宅外架工程发包给被告吴某,双方签订了《脚手架施工合同》。2010年12月,吴某将上述工程的脚手架工程分包给原告刘某,双方签订《工程分包协议》,约定工程款42万元,工期6个月,超过工期部分每栋每天按40元给予补助。2012年5月,原告完成了全部工程,吴某累计支付了27万元工程款,对剩余工程款及超期补助款采取拖延、回避态度。2012年11月,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给付工程款15万元及超期补助款6万元。
二、争议焦点
1、合同效力:本案吴某和刘某均为自然人,不符合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其签订的《脚手架施工合同》、《工程分包协议》属无效。
2、安庆市某建筑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及责任范围?由于该公司违法发包给吴某,对合同无效具有过错,因此公司负有责任。相对于刘某工程款,吴某和公司均有过错,因此双方存在连带给付关系。公司辩解其全部工程款已支付给吴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不应再向刘某支付工程款。由于本案公司并不是工程的发包人(发包人是指工程的建设单位),他只是工程的承包人,两者的概念截然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因此公司须向刘某承担全部责任。为增强说服力,承办律师查询了相关法律,其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由此,我方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已无任何法律问题。
三、判决结果
1、被告吴某向刘某支付工程款及补助款21万元;
2、被告安庆市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注:判决已生效。
四、办案总结
本案,吴某承担责任是毫无疑问的,但要想真正维护原告的权利,必须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否则执行是最大问题,就会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作为律师,必须尽全力全方位为当事人的利益着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