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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光发律师
汪光发律师
安徽-安庆
合伙人律师

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事辩护2015-06-17|人阅读

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公诉机关:

安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某

辩护人: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 汪光发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36月,倪某与胡某在安庆石化相遇,倪某遂要求胡某归还以前所借之钱,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并互相拉扯打起来。在打架过程中,胡某拿起一块砖头砸向倪某,倪某用手挡开后,向胡某脸部打了一拳,胡某遂即向后摔倒并后脑着地(事发地面是一个小斜坡,胡某位于坡下,倪某位于上方),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案发后,倪某遂投案自首。倪某以故意伤害罪被拘留后被逮捕。经法医鉴定,胡某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20138月,公安分局以倪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二、由故意伤害转为过失致人死亡的不懈努力。

如果按照故意伤害罪,倪某法定刑在10年以上,而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其法定刑在37年。

接手本案委托后,仔细分析卷宗,多次去看守所会见倪某,详细了解事发经过,经深思熟虑,辩护人认为倪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可能性非常大。理由是:倪某案发前没有预谋行为,两人相遇是巧合和偶遇;与胡某发生争执,其目的是讨要借款,没有想过双方会发生打架;双方在拉扯时,倪某没有预料到胡某会使用砖头砸自己,出乎意外;倪某只打了胡某脸部一拳,其没有具体的打击部位目标,也就是随意打了一拳,只是给对方肉体上造成疼痛的感觉,而不危害对方身体健康,这是属于一般性的殴打,是不会造成犯罪的殴打,也就是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通的殴打,说明其没有要把对方打伤打残的意图,也就是没有刑法中伤害的故意。倪某没有预料到胡某会倒地,更没预料到对方会后脑着地,对于胡某的死亡更是出乎意料,是违背倪某意志的。在胡某倒地后,就没有再进行殴打,说明其本身就没有想过要把对方打成什么样,没想过要伤害对方,否则不会立即停止伤害行为。树立辩护方向之后,辩护人查找最高院相关案例和有关专家见解,结合自己的辩护理由,向检察院积极沟通,通过不懈努力,检察院在定性时考虑了我方的意见,最终认定倪某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案外工作。

为了获得倪某的有利判决,争取缓刑,我方多次与胡某家属谈判,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对方出具了谅解书。

四、法院判决。

201311月,安庆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倪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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