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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正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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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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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动者过失,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获赔偿

劳动工伤2014-08-01|人阅读

甲与乙在单位工作过程中,因过失造成产品破损,折合损失约为4000余元,甲、乙在出具《检讨书》后遭用人单位辞退,理由为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后甲、乙二人不服,找到本律师代理。本律师认为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代理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

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答辩称:甲、乙二人因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失,用人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不同意支付经济赔偿金。

本律师认为:一,虽然法律并没有规定何为“重大损失”,但4000元在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与工资水平下,对用人单位而言,根本达不到重大损失的标准。类似情况出现后,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通过让员工赔偿经济损失等方式来解决问题,而辞退无疑是对员工最严重的处罚,于法无据。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的理由为“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经本律师调查发现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虽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根本就没有经过工会民主程序讨论通过,也没有向员工送达,因此不符合有关法律要件的构成,不具有法律效力,自然也无法成为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合法有效依据。第三,此种情况下,甲、乙的行为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因此用人单位也不得援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

后两案件在仲裁委员会的组织下,双方达成调解结案,甲、乙得到了自己应得的赔偿金,很好的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提示:当前仍有些企业滥用企业规章制度等内部规定,随意开除或辞退员工,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应当及时咨询律师,以获得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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