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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正楼律师
汪正楼律师
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非上班时间参与企业救援认定工伤案

劳动工伤2015-03-17|人阅读

核心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案件经过

张某系某公司工人。20115月,公司车间发生火灾,张某参与救火时烧伤。后张某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法院认为人社局所作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维持工伤认定决定书。

律师析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认定工伤的核心要件是职工所受伤害是否系工作原因所致,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应当是认定工伤的辅助要件。虽然张某系下班时间,并已在宿舍休息,但作为单位职工,在企业发生火灾的情况下,积极参与救火,目的在于减少火灾对企业造成的损害,该救火行为的最终受益者是企业,张某的行为应当视为工作原因,其所受伤害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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