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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晓辉律师
江晓辉律师
江西-景德镇
主任律师

传销辩护案例

刑事辩护2014-04-29|人阅读

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荣某父亲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通过详细查阅案卷材料,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荣某不应当被追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2、本案事实是被告人荣某管理的寝室内的传销人员只有7名(案卷2P56页对被告人荣某的讯问笔录有记载)。

3、“追诉标准(二)”中规定的30人应当理解为直接领导的人员为30人,而不应理解为30人次,虽然被告人荣某在被抓前一个月刚刚提升为“C”级——层级刚刚达到三级,但是,所领导的传销人员没有达到30人以上,所以结合法律规定被告人荣某不够追诉标准,不应当被追诉。

二、被告人荣某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

本案真正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人为主犯陈某,被告人荣某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

被告人荣某在本案中也属于受害者,20132月被人骗至景德镇参与传销,自己花钱买了二份“产品”(案卷2P53页对被告人荣某的讯问笔录有记载),20136月底被陈某突然宣布为“C”级,2013814日被刑事拘留。被告人荣某达到三级时间短,只有一个多月的时间,没有发展一位下线传销人员,没有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实际工作内容为协助其上级陈某管理传销人员,买菜、做饭、交房租,接陈某通知带传销人员去上“大课”。

三、即使被告人荣某构成犯罪,也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荣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具有从轻情节。

2、被告人荣某当庭认罪伏法,依法具有从轻情节。

3、本案主犯为陈某,被告人荣某在其领导之下,因此属于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情节。

被告人为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综上,被告人荣某行为未达到追诉标准,不应当被追诉,情节显著轻微,具有多个法定从轻情节,建议法庭从轻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综合参考采纳。

辩护人: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江晓辉

201443

判决结果:最终法院从轻判决10个月,自2014年4月底判决下达后,5月底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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